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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东北游客在湖南买到‘高价烤小香肠’”,刘异律师支招维权

时间:2025-09-02 00:31:00

2025年第166期(总第308期)

维权无忧,天天在线!红网携手湖南省消保委开展“天天3·15 律师在线答疑”公益活动,32名专业律师轮值在线,365天响应消费者诉求,让您的合法权益天天有保障!本期由湖南省消保委第三届律师团刘异律师(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)提供专业法律解答。

本期聚焦网友“0rlv7ks”留言:我是一名东北旅客,近日和家属朋友在湖南省旅游。8月6日晚21:40左右,我们在张家界某酒店楼下一家烧烤店用餐。结账时,我发现我们点的烤小香肠并未标注在菜单上,也没有标明价格。该菜品以“手”为单位销售,每“手”不足7个,商家却按每“手”30元的价格收费,并将该项手写添加在结账单上。此外,该店提供的餐具非一次性餐具,我们自行用开水消毒,商家仍收5元/份的餐具费,还无法开具发票。希望有关部门认真调查。

专业解答

刘异律师(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)

你反映的问题涉及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问题。消费者关心的是明明白白消费,相关法律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。《价格法》第十三条规定,经营者销售、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,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,注明商品的品名、产地、规格、等级、计价单位、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、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。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,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。《价格法》第四十二条规定,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,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。因此,如经营者未明码标价,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,执法部门可以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。

在本次消费中出现了标价之外的收费,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经营者应当在消费之前主动告知消费者相关价格标准;如未事先告知,因高价结算而产生消费纠纷时,经营者应主动承担责任,取信于消费者。

编辑:李洁 何思蓓

32位律师在线